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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齐鲁师范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2-04-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19〕19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8000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为全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资助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2200元、3300元、4400元三档。

(七)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九)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对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实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五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承担。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由省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分担,就业所在地为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的,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中解决。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建档备查,规范管理。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机构)的检查和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不断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要认真做好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督查工作。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要认真做好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新增设的奖助学金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按照新增设奖学金评审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关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齐鲁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8〕4号)《齐鲁师范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9〕20号)《齐鲁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9〕5号)《齐鲁师范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8〕7号)《齐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齐鲁师院字〔2010〕58号)《齐鲁师范学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9〕22号)《齐鲁师范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暂行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9〕23号)《齐鲁师范学院学生直接招收为士官国家资助管理办法》(齐鲁师院政学字〔2019〕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齐鲁师范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2.齐鲁师范学院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齐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齐鲁师范学院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5.齐鲁师范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6.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

附件 1

齐鲁师范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排名范围按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我省总名额和各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经费预算下达省教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市级财政部门。8月31日前,省教育厅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校。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高校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各市应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市级评审结果。每年10月25日前,各市教育部门、省属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国家奖学金省级评审结果和省政府奖学金终审结果,并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将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五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附件 2

齐鲁师范学院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

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全省总名额和各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生源结构等因素,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 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励志奖学金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励志奖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市级财政部门。8月31日前,省教育厅和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高校在开展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高校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同志、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高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校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各市应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市级评审结果。每年10月31日前,各市教育部门、省属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励志奖学金终审结果。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件3

齐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各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生源结构等因素,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拨付流程:省财政厅按上年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省级应承担资金。每年4月30日前,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所属高校。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每年由省财政厅通过年初部门预算按一定比例批复下达省教育厅。4月30日前,省教育厅将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省属高校。5月31日前,各高校将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

第六条 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拨付流程:每年7月31日前,省财政厅将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省教育厅,将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市级财政部门。8月31日前,省教育厅将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下达省属高校,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和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所属高校。11月30日前,各高校将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给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按学年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倾斜。

第八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

每年11月15日前,高校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按隶属关系报教育部门。第十条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附件 4

齐鲁师范学院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是指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籍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省属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每年9月30日前,建档立卡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递交《山东省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学校对申请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11月15日前,学校汇总统计免学费人数报省教育厅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将免学费补助资金下达省教育厅。12月31日前,省教育厅将免学费补助资金下达省属高校。

第三条 部属、外省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每年10月31日前,部属、外省高校学生向生源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提出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递交《山东省高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高校学费收据。11月15日前,各市教育部门汇总统计本市在部属、外省高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学生人数报省教育厅。11月30日前,省财政厅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各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12月15日前,市、县级财政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资金及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县级教育部门。12月31日前,县级教育部门将免学费补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第四条 市属(含民办)高校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由各市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条 各高校要确保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学生资助经费并优先用于免除建档立卡学生学费。

附件5

齐鲁师范学院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三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等统一考试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服兵役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期限

第五条 服兵役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服兵役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服兵役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服兵役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七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八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服兵役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学校对其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本年度服兵役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逐级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服兵役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件6

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

第二条 本细则中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设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享受补偿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具体名单可在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国有农(林)场、水电施工基地、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

第五条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服务期间工作考核合格。

第六条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补偿资金于次年一次性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第八条 补偿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

(二)每年10月15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将《申请表》和资金需求报告通过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报送市级教育、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将本市资金需求报告报送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

(三)省财政承担资金于次年3月31日前下达,市、县财政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并于4月30日前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四)补偿经费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5月31日前汇入毕业生个人账户。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偿资金由毕业生本人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五)申请材料、资金需求报告和补偿资金汇款凭证,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档案备查。

第九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有关高校及毕业生就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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